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3〕92号)要求,结合包头市教育局工作安排,现就青山区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受理人员范围
1.具有青山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青山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青山区户籍人员;
3.青山区辖区范围内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4.持有青山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5.驻青山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所有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在毕业前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时间安排和认定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申请人网上注册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所有申请者均请按照网上注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发证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时间安排
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00至11月13日17:00。
(二)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网上报名。
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属于青山区受理范围人员,且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选择青山区教育局。
(三)现场确认
凡确认地点选至青山区教育局的申请者请于11月14日至11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9号(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青山区劳动路10号。乘26路公交车到青山区市民大厅站下车即到。联系电话:3616024)教育局窗口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就读青山区辖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申请认定的,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青山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青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持有青山区户籍和青山区居住证的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青山区教育局负责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6.照片
请申请者提供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背面注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四位),现场确认时交《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照片粘贴页》(附件3)。
(四)体检
所有申请者请自行下载且A4纸正反面打印体检表(附件1或附件2),粘贴与网报上传同底的照片,在现场确认的同时为体检表盖章,并按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1.体检时间:申请者持体检表于11月15日至17日上午8:00进行体检;体检抽血、B超需要空腹;
2.青山区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内蒙古一机医院体检中心(青山区青山路24号,可乘22、25路。联系电话:3645698);
3.因妊娠期申请人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区教育局存档。申请人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区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4.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返回,不必自行领取,合格者将与教师资格证书一起发放;如体检不合格,电话通知本人。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发放教师资格证
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者,请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9号教育局窗口,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代领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体检表需妥善保管,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四、补办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补办证书:证书发放单位是青山区教育局,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补发换发2008年之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寸白底照片两张;补发换发2008年之后的教师资格证书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白底照片两张于11月14日至11月16日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9号教育局窗口进行补发换发证书。
(二)补办申请表:凡青山区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附件5)及填写说明(附件6),按要求填报,贴照片、盖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于11月14日至11月16日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9号教育局窗口进行补办。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申请人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五)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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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教育局
2023年10月30日
原标题:青山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qsq.gov.cn/information/qsq47/msg10795235487.html
(责任编辑:小今)